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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管理辦法

訊聯基因數位(原名:創源生技) 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管理辦法

1. 名稱: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管理辦法
2. 目的:為防治性侵害及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建立友善工作環境,消除工作環境內源自於性或性別的敵意因素,以保護員工不受性侵害及性騷繞之威脅,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2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3. 適用範圍:凡員工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至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者適用本辦法。
4. 權責單位:
4-1. 人資單位:負責受理性騷擾申訴相關之作業。
5. 名詞定義:
5-1. 兩性工作平等法所稱職場性騷擾為:
5-1-1. 受雇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資表現。
5-1-2. 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續約、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5-2. 性騷擾防治法所稱之性騷擾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及刑法第221至第229條及第233條之犯罪行為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5-2-1.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或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5-2-2.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駛人新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6. 參考文件:兩性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
7. 管理規定:
7-1. 應禁止之性騷擾行為:
7-1-1. 展示具有性意涵或性誘惑之聲音、圖片、文字、影片及陳列物。
7-1-2. 與性有關而不受歡迎之言語或身體碰觸。
7-1-3. 以性行為或與性有關行為作為交換條件。
7-1-4. 以威脅或懲罰之手段,要求性行為或與性有關之行為。
7-1-5. 猥褻或性侵害行為。
7-1-6. 因性別差異所產生侮辱、蔑視或歧視之態度行為等,不論雇主、雇主家屬或雇主代理人對勞工、或勞工間均應禁止。
7-2. 本公司每年定期舉辦或鼓勵人員參與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並於員工在職訓練或工作中,合理規劃兩性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
7-3. 申訴及調查:員工於就業場所遇有性騷擾時,可向本公司人資單位索取申訴書(附件一),本公司受理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
申訴電話:02-27951777洽人資單位主管
傳真:89131516
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labor@babybanks.com

7-4. 本公司知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情形時,將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7-4-1. 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7-4-2. 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7-4-3. 對行為人之懲處。
7-4-4. 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7-5. 為受理性騷擾申訴調查案件,設置性騷擾申訴調查小組,由公司人資單位主管擔任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者,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設置調查小組5人,其成員之女性代表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必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本小組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
7-6. 性騷擾之申訴,應以書面或言詞提出。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做成紀錄,將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閱讀,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7-6-1. 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7-6-2. 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7-6-3. 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並檢附委任書。
7-6-4. 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7-6-5. 申訴之年月日。
7-6-6.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辦法,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14日內補正。
7-7. 性騷擾之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不予受理:
7-7-1. 申訴書或言詞行為作成之紀錄,未於14日內補正者。
7-7-2. 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者;職場性騷擾案件之申覆程序已完成者亦同。
不受理之性騷擾申訴案件,將於收到申訴書20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副知主管機關。
7-8. 性騷擾案件之申訴調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調查人員應自行迴避:
7-8-1.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7-8-2.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7-8-3. 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7-8-4. 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性騷擾事件申訴之調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7-8-5. 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7-8-6. 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訴,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性騷擾申訴調查小組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在性騷擾申訴調查小組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調查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調查人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性騷擾申訴調查小組命其迴避。
7-9. 性騷擾申訴事件應自接獲申訴或移送申訴案件到達7日內開始調查,並於2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7-10. 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作成決議前,得由申訴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申訴;經申訴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7-11. 本公司處理性騷擾申訴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一律保密。違法者,主任委員應終止其參與,本公司得視情節依相關辦法予以懲處及追究相關責任,並解除其選、聘任。
7-12. 性騷擾申訴調查小組應有小組成員半數以上出席使得開會,並應有半數以上出席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7-13. 本公司調查性騷擾事件時,應依照下列調查原則為之:
7-13-1. 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人格法益。
7-13-2. 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7-13-3. 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7-13-4. 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得邀請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7-13-5. 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
7-13-6. 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7-13-7. 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於保密。
7-13-8. 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得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或提供心理輔導及法律協助。
7-13-9. 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察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7-14. 有關兩性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事件,本公司將以書面通知當事人調查及處理結果(含理由)。對調查結果又異議者,得於10日內向公司提出申覆,經結案後,不得對同一事由再提申訴。
有關性騷擾防治之性騷擾事件,本公司將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台北縣政府社會局調及處理結果(含理由)。對調查結果有異議者,得於30日內向台北縣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社會局)提出再申訴。
8. 性騷擾之裁決予處分:
8-1. 申訴案件經調查結果,認定有誣告之事實時,申訴人將依相關規定予以處份。
8-2. 申訴案件經調查屬實,將依情節輕重對被申訴者作成:申誡、記過、調職或解聘等相關懲處規定予以處份,如該事實涉及刑事責任,公司得移送司法辦理。
8-3. 本公司之受僱人、機構負責人,利用執行職務之便,對他人為性侵害或性騷擾,被害人若依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第2項後段請求回復名譽之事當處分,受僱人、機構負責人對被害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本公司將提供適當之協助。
8-4. 本辦法對於在本公司接受服務之人員間發生之性騷擾事件,亦適用之。本公司雖非加害人所屬單位,於接獲性騷擾申訴時,仍將採取適當之緊急處理,並於7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主管機關。
9. 使用表單:
9-1. 性騷擾申訴表
9-2. 性騷擾裁決書
10. 核准及實施:
10-1. 本辦法經總經理核准後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未盡事宜依人事公告規定辦理。
11. 沿革:
11-1. 本辦法於民國99年01月01日初次制定第A版。
12. 附件: